時間:2018-01-11來源:匯易同閱讀:1038次
失業保險是社保中一項比較重要的保險,是員工在離職之后的一種保障,但領取失業保險是有條件限制的,那么在哪些情況下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領取的期限又有多長呢?
(一)失業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累計繳納保險費滿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依據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保險費的時間計算
1、失業前累計繳費滿1年不滿3年的,領取失業金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
2、失業前累計繳費滿3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3、失業前累計繳費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4、失業前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為24個月。
(四)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次月開始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
5、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