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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03-20來源:匯易同閱讀:4026次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jīng)濟建設的快速發(fā)展,勞務派遣用工方式,非常受企業(yè)的喜愛,我國對勞務輸出業(yè)務也發(fā)生了巨大的變化,已經(jīng)形成規(guī)模。大力發(fā)展勞務工輸出已成為必然趨勢。這一用人方式最早起源于日本、美國。但是,在勞務工輸出時也引起了不少勞務糾紛案件,以下針對勞務派遣勞務輸出引發(fā)的問題作出詳細的解釋。
一、對外勞務派遣輸出案件引發(fā)的問題
2007年4月,某地產合作公司(下稱“勞務輸出公司”)與原告(下稱“外派勞務”)簽訂了外派勞務合同即國際勞務輸出合同(下稱“外派勞務合同”),外派勞務合同約定外派勞務參加某中國公司在海外參股(49%,當?shù)毓蓶|占51%)的獨立法人公司(下稱“用工單位”)在當?shù)厮薪ǖ墓こ添椖康氖┕そㄔO,約定用工期限為24個月。在出國前,輸出公司對外派勞務進行了培訓,并告知當?shù)貧夂驐l件等情況,外派勞務簽字認可。
008年4月,外派勞務以有病為由強烈要求回國,但是,經(jīng)當?shù)蒯t(yī)院檢查沒有發(fā)現(xiàn)任何疾病癥狀。據(jù)了解,實際原因是外派勞務認為當?shù)貧夂驐l件差,不愿意繼續(xù)履行外派勞務合同。用工單位為安全考慮同意其回國并為其辦理了歸國手續(xù)。
2008年11月,外派勞務回國后以勞動糾紛為由在對外勞務輸出企業(yè)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勞務公司和用工單位的國內參股公司提起仲裁,要求各種費用索賠20萬元,勞仲委認為該案不屬于勞動關系范疇不予受理。外派勞務遂向仲裁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受理了該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外派勞務)認為,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勞務派遣關系,應適用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要求勞務輸出公司和用工單位參股公司支付索賠費用。被告(勞務輸出公司和用工單位參股公司)認為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對外勞務輸出關系,該法律關系的性質是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應當適用《合同法》,駁回其訴訟請求,同時,不應將案外人用工單位的參股公司列為被告。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對于外派勞務法律關系的定性,即該法律關系是對外勞務輸出關系還是勞務派遣關系,應當適用《合同法》還是適用《勞動合同法》。
二、勞務派遣與勞務輸出的區(qū)分
1、勞務輸出,分為國際勞務工輸出和國內勞務工輸出,輸出勞務的本質是勞動力轉移。就是說把勞動力從一個地方輸送到另外一個地方。
2、勞動派遣是一種新形用工方式,具體在勞動合同法里有說明。簡單說是員工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派遣公司與用工的單位簽訂派遣協(xié)議,派遣公司把員工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務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與簽訂合同乙方知識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向你發(fā)放工資,辦理社保,管理等,但是上你是想用工單位勞動,因為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雙方簽訂了《勞務派遣協(xi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