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5-10來源:匯易同閱讀:2064次
摘要: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2款的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span>
【案情】
原告某超市于2013年5月1日開張營業,次日與被告某勞務派遣單位簽訂派遣合同,被告依約安排陳某到原告處工作。5月3日,陳某在搬運貨物時與超市顧客發生激烈爭吵,超市老板于是以陳某脾氣暴躁、不服從管理為由要求被告更換派遣人員或者對陳某進行思想教育,被告不予理會。5月4日,超市安排陳某為顧客李某免費搬運一臺電冰箱,不料陳某再次與李某發生爭吵,陳某賭氣故意將立放在公路旁的電冰箱推到,致使電冰箱摔壞、過路車輛為避讓電冰箱發生三車追尾交通事故,損失共計83,210元。由于是剛剛開張尚未盈利,原告僅能拿出50,000元進行賠償,余下的33,210元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由被告承擔。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形成了被告應當承擔余下損失的一致意見。然而,對于被告應該承擔多少損失卻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該根據被告的過錯范圍決定賠償數額,由被告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原告已無能力進行賠償,余下的33,210元應由被告全額賠償。
【評析】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2款的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笨梢源_知,勞務派遣用工致人損害時侵權責任承擔的原則是“相應的補充責任”原則,具體說來就是: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的,其責任應當首先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如果勞務派遣單位對損害的產生存在過錯的話,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這里的“補充責任”只能是相應的補充責任,而不是全部的補充責任,前者要求與錯過范圍相匹配,后者則無此要求?!跋鄳难a充責任”體現出來的特點有兩個:一是在責任人的順位次序上,用工單位是第一順位責任人,派遣單位是第二順位責任人;二是作為第二順位責任人的派遣單位即便最終需要承擔責任,也并不是對用工單位不能賠償部分的全部承擔賠償責任,而是僅僅在自身的過程范圍內承擔等額的責任。
本案中的兩種分歧意見,區別在于是否強調了“相應的補充責任”這一原則。當然,兩種意見可能會在某個時刻點產生一樣的效果,例如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所有損失的39.91%時,則被告剛好需要賠償約33,210元。但現實中這樣的情況出現的概率往往很低,從而決定了“相應的補充責任”這一原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由于本案中被告在原告要求更換派遣人員或者對陳某進行思想教育后被告不予理會,此行為可以認定被告具有一定的過錯,被告應承擔與之相對應的補充責任。但必須注意的是,原告“已無能力進行賠償”不得作為要求被告全額賠償余下的33,210元的理由。在“相應的補充責任”原則的指導下,過錯范圍的大小衡量界定問題成為了審理此類案件極其重要的一個環節,一旦界定得不合理,雙方當事人都會心存怨恨和不服,就有可能使糾紛矛盾得不到妥善解決。
因此,回歸到本案來說,應當先對被告的過錯范圍進行嚴格界定,爭取找到雙方當事人都可接受的平衡點,進而對案件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