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7-27來源:匯易同閱讀:633次
員工只有在不得已的時候,才會先行辭職再找下家,而絕大多數情況下,員工都是在“在職”的情況下尋找下家。這種情況和缺乏職業精神沒有絲毫干系,正如企業辭退一個員工,一定不會等到員工找到下家再辭退一樣,然后說這家企業缺乏企業精神。這些關系都是對等的。一個員工有沒有職業精神,完全看他在崗位上的業績表現和工作狀態。職業精神最終的目的是要員工創造價值。員工在職期間尋找下家:
一、不違反國家相關的勞動法法規。
在國家的法律法規中,并沒有任何條款對員工“騎驢找馬”有任何約束性條款。員工無論是邊工作便找下家,還是離職后再找下家,只要能夠提前30天通過公司的正式程序提出辭職即可。反過來說,無論員工是提前找下家還是離職后找下家,沒有經過公司的辭職程序辦理離職手續,說走就走,沒有按照勞動相關的法律法規辭職,倒是確實可以給一個“缺乏職業精神”的定論。
二、降低自己的風險。
員工在不辭職的狀態下,尋找下家,完全是為了降低自己生活的風險,這是人的天性,也是“趨利避害”使然。員工辭職后,再去尋找下家,等于在冒著“收入斷檔”的風險找工作。一是因為尋找下家需要一定的時間,而且究竟什么時候能夠找到下家,都是未知數,甚至可能半年一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內都會出于失業狀態,讓自己的生活沒有了著落,斷了自己未來的路。所以,很少有員工去冒這樣的風險。
員工這樣規避風險的情況,正如企業不會等到員工找到工作再辭退員工從而加大企業的成本的道理是一樣的。這種情況是對等的。所以,也談不上所謂的“缺乏職業精神”。
下列情況或許可以談得上“缺乏職業精神”:
一、如果員工在上班時間內、工作時間內,利用工作時間尋找下家,結論就會有所變化。員工是不應該在應該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時間內尋找下家的。這樣做,就會涉及員工“缺乏職業精神”,因為企業對員工的工作時間是支付報酬的,而員工拿著企業支付的勞動報酬的時間做其他與本職工作不相關的事情,自然涉及“缺乏職業精神”。沒有哪個企業愿意讓員工在獲得報酬的時間內做與勞動付出不相關的事情。所以,員工在不辭職的情況下尋找下家,不應該占用勞動時間,而應該利用自己的業余時間。
二、另外,“尋找下家”不應該影響在職期間正常的工作狀態。如果一個員工決定辭職并同時尋找下家時,抱著“得過且過”、“工作懈怠”、“辦事拖延”、“停止價值產出”的心態工作,則有“缺乏職業精神”的嫌疑。畢竟,企業并未在工資支付上打折扣,所以正在尋找下家的員工也應該一如既往保持良好、端正的工作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