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2-17來源:匯易同閱讀:3405次
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征收,如果是人力資源外包可以差額征稅。具體要判斷是人力資源外包、勞務派遣還是勞務外包。如果是人力資源外包可以實行簡易征收差額征稅,具體政策如下:
(財稅〔2016〕47號)《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執行時間2016年5月1日起執行)規定:“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托方收到并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人力資源外包代理類公司只能適用“差額征稅”,這一點與勞務派遣業務有明顯的區別。如果人力資源外包的公司僅只收取服務費,該部分服務即為收入。也就是說,人力資源外包業務公司的一般納稅人有兩種增值稅計稅方式:一種是適用差額征稅,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式計算繳納增值稅,稅率為6%;另一種是適用差額征稅,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式計算繳納增值稅,征收率為5%。人力資源外包業務公司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差額征稅,征收率為3%,不存在征收率5%的情形。
附:人力資源外包和勞務派遣相關定義。
人力資源外包是指企業根據自身業務需要,將某一項或幾項人力資源管理和職能外包出去,交由專業人力資源公司管理,以降低人力資源管理成本。比如部分企業將招聘生產一線工人,發放工資社保公積金等事項外包給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按人頭和事項支付人力資源服務公司一定的服務費用。這種用工形式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簽訂用工勞務合同的主體是用工單位和勞務人員之間,而不是人力資源服務公司。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單位與派遣人員訂立勞務合同,把勞動者派往其他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并為其工作,并由其他用工單位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這種用工形式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被派遣員工是勞務派遣單位的員工,而不是實際用工單位的員工。
差額征稅是營改增的產物,針對一些特定的業務項目,稅務法規允許納稅人采用差額征稅,避免營改增后有些行業無法抵扣導致重復征稅。
符合差額征稅條件的項目比較多,勞務派遣服務可以差額征稅的,但是 ,要注意,這里的差額征稅是指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勞務派遣公司。
如果是一般納稅人是做建筑服務項目,“清包工項目”、“甲供料項目”、“老項目”采用簡易計稅,那么,計算增值稅時,可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項,也是一種差額征稅的形式。
所以,要確定是勞務派遣服務提供方,還是。兩者在實際采用差額計稅是是有差異的,實際開發票也會很不一樣,勞務派遣服務不得全額開票(差額開),而采用簡易計稅的公司,是可以全額開發票的。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尾氣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比如:一般納稅人A公司為B公司提供勞務派遣服務,A公司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差額征稅,適用征收率5%。假設合同含稅銷售額為200 萬元,可以扣除的人工成本為150萬元。
那么,A公司實際需要繳納的增值稅為:(200-150)/1.05*0.05 = 2.38萬。
當然,因為實際只針對差額部分繳納的增值稅,所以,A公司在為B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只有差額部分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比如:房地產公司將一項工程以“清包工”方式發包給B公司,工程造價500萬,B公司把其中的200萬元分包給C公司。
B公司采取簡易計稅,B公司收到工程款800萬元,開具發票上的稅額為 500/1.03*3%=14.56萬元,(按照500萬全額開增值稅專用發票,A公司取得發票的進項稅額為14.56萬元)
而B公司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可以差額納稅 =(500-200)/1.03*0.03=8.74萬元。
這種業務場景,B公司是差額納稅,但房地產公司還是可以全額抵扣稅款,減輕了B公司的稅賦,又不影響房地產公司抵扣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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