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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簽訂方面
(一)勞務派遣業務主要涉及兩份合同,合同應包括哪內容?
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三號)第十七條、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即用人單位。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即用工單位。勞務派遣業務主要涉及兩份合同,一份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另一份是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務派遣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三號)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應載明: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應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合同)。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二)勞務派遣,勞動報酬如何約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的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的費用,一般可區分為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和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兩種情況處理。對于根據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企業應作為勞務費支出;對于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三)異地派遣,社會保險費如何約定?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約定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異地派遣的情況下,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應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繳納。若用人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則由分支機構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費;若未設立分支機構,則由用工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此時用人單位并不向用工單位收取勞動者的社會保險。
二、會計核算方面
(一)接受勞務派遣,勞動者是不是用工單位的職工?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財會[2014]8號)第三條規定: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于職工的范疇,包括通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
根據上述規定,從會計核算的角度看,接受的勞務者是用工單位的職工。
(二)接受勞務派遣,應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基于《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財會[2014]8號)第三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在“管理費用—勞務費”會計科目核算;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由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費用,在“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會計科目核算。
(三)勞務派遣勞動者從事研發活動,會計上應如何進行歸集?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規定,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屬于企業的研發費用,歸集到人員人工費用項目中。
三、稅務處理方面
(一)企業所得稅方面
1.接受勞務派遣用工實際發生的費用,是憑發票列支還是憑自制憑證列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注意該條中的“各項相關費用”是指工會經費、教育經費和職工福利費用。“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將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費用直接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而不是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由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
如果直接支付給用人單位的,作為勞務費用,需要取得用人單位開具的發票;如果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可以憑自制憑證下賬列支。
2.技術開發中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可以加計扣除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的規定,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計入人員人工費用。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屬于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可以享受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外聘科技人員的可以計入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學技術部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要求高新技術認定時,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規定,企業科技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人員人工費用包括企業科技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員的勞務費用。根據上述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外聘科技人員可以計入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總數,外聘人員的勞務費用應歸集到人員人工費用中。
4.認定小微企業時勞務派遣的勞動者計入從業人數嗎?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第二條的規定,在認定小型微利企業時的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也就是說,勞務派遣的勞動者在認定小微企業時,是計入用工單位從業人數的。
5.勞務派遣形式安置的殘疾人,用工單位能否申請享受安置殘疾人稅收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相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5號)規定,以勞務派遣形式就業的殘疾人,屬于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勞務派遣單位可按照《通知》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認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實際用工單位承擔相應的勞動和民事法律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承擔支付工資、繳納社保等法定的雇主義務。以勞務派遣形式就業的殘疾人,屬于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而不是實際用工單位的職工,所以用工單位不能申請享受安置殘疾人稅收優惠。
(二)增值稅方面
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于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并為其工作的服務。實務中需要注意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區別。勞務派遣是一種關于“人”的業務,也就是派遣公司負責把人派過去,至于安排什么工作,派遣公司是不管的。勞務外包是一種關于“事”的業務,也就是合同約定必須把特定的事情做好,至于是幾個人在做這個事情是不需要約定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勞務派遣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具體的勞務派遣服務的增值稅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一條的規定,主要體現以下兩點:
(1)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以上稅收法律政策規定,勞務派遣公司的增值稅處理可以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是勞務派遣公司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即一般納稅人的勞務派遣公司從用人單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1+6%)×6%計算增值稅銷項稅;
二是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的勞務派遣公司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四、發票方面
根據財稅[2016]47號文件的規定,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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