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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值得收藏的十三個工資計算問題匯總

時間:2020-04-23來源:匯易同閱讀:628次

計算加班工資時,加班基數和天數如何定?

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費:按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 150%支付。

休息日加班費: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

采取集中上班、集中休息的方式安排工作: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企業應當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其工資,延長工作時間按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 150%

支付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 300%支付。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計算基數若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合同無約定的,以當地標準折算〔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工時折算〔以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計算〕:每月實際工作時間-法定 166.7 小時=實際加班小時數。

實際加班小時數-36 小時=法定休息時間加班小時數〔含法定節假日,若當月有法定節日可剔除另折算〕

總折算工時:法定 166.7+36×1.5+休息時間加班小時數×2=總折算工時〔每月正常加班超過 36 小時的折算方法。但是若周六日有加班可視其具體情況加減。主要用于超時加班。〕此方法折算工時后,小時工資不再折算。


一、 “新算法”最大的亮點是提出了“計薪天數”這個概念。“計薪天數”承擔起薪酬計算基準天數的重任,從此結束了 20.92 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數又是計薪天數的歷史。

二、月均工作日根據11天法定節假日調整為20.83天,進一步明確了“工作日”的概念,清楚的劃分出假日、休息日加班的界限,多于工作日的出勤要按照規定計算加班工資。此概念與考勤制度聯系緊密。

三、 明確了 11 天法定節假日為帶薪假日,以日計薪的員工在法定假日沒有工資的現象將得到緩解。當然 21.75 天的計薪基數使加班工資略有下降。“計薪天數”明確了日工資的計算標準,為薪酬計算提供了有力的依據。此概念與薪酬計算規則聯系緊密。

四、 綜上,HR 的薪酬和考勤制度在數據上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在“工作日”的基礎上根據“計薪天數”確定的日工資標準來計算薪酬,使 HR 的工作進一步得到規范。“新算法”的實用性由此得到體現。


問題一:20.83 天是不是只是指月工作日?不用這個計算工資?如果計算工資的話,就用 21.75 天算?是不是只有加班、法定假日工資按 21.75 天算,其余的都按照 20.83 天算呢?

答: 可以說 20.83 天與計算工資沒有直接關系,但是 20.83 天是計算出勤天數的基準!

新算法明確規定了 21.75 是計薪日,所以 21.75 天是用來計算日工資的基準!明確了“出勤天數” 和“日工資”,接下來工資如何算就簡單了。

法定假日現在為帶薪假日,平時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都是按照 21.75天計薪日得出的“日工資” 來計算加班工資。其余的也就是正常工作日、或者是缺勤,還是按照 21.75 天計薪日得出的“日工資” 來計算工資。

日工資的計算只有一種算法:月工資/21.75 天,很明確,再無其他。應出勤的天數上圖中已經列出,是以月均 20.83 天來衡量的的,也很明確,再無其他。

另有 HR 同仁指出:20.83 是全年各月平均全勤天數,21.75 是全年各月評價計薪天數,在具體計算工資時,只有 21.75 參與計算,即,如果約定月工資標準為 x,

員工正常出勤就可得到工資 x。如果缺勤,則得:月工資標準--月工資標準/27.15*缺勤天數;如有加班,則得:月工資標準+月工資標準/27.15*平時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天數*相應百分比。

當然,全年各月實際全勤天數不固定,故以上的計算方法則忽略此點;

如果,日工資標準=月工資標準/當月全勤天數 的話,就可以避免其離職時導致的以往多付或少付工資的情況,但由此帶來的結果是:正常出勤每月的工資數不恒定。

注: 此次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改動的關鍵之處在于:

1、原來 20.92 天為月均工作天數,在實際操作中 20.92 天既是工作天數又是計薪天數,但是卻沒有明確計薪天數的概念。

2、新算法明確提出計薪天數的概念,明確 11 天法定假日為帶薪假日,20.83 天承擔工作天數的職責,21.75 天承擔計薪天數的職責。事實上是有利于薪酬核算實操的。


問題二:舉個例子,假如某員工月薪為 800 元,一月份實出勤 26 天(每天 8 小時),本月有元旦一天,正常休息,那么他的加班工資和本月工資是否可以這么算?

該員工加班天數為 26 天-20.83 天=5.17 天=41.36 小時(勞動法規定每月加班不得超過 36 個小時,這樣加班算不算違法?

加班工資為:(800 元/21.75 天)*5.17 天=190.16 元

則該員工總工資為:800+190.16=996.16 元

還是:(800 元/21.75 天)*20.83+190.16=956.32 元?

答:首先要明確的是:20.83 天為月均工作天數,是衡量加班的基準,但是 20.83天不直接參與工資核算,因為每個月的實際應出勤天數(工作天數)和 20.83 天是有差異的,(2008 年每月的工作日見上圖)。

假如某員工月薪為 800 元,一月份實出勤 26 天(每天 8 小時),本月有元旦一天,正常休息,那么他的加班工資和本月工資為:

一月份應出勤天數 22 天,該員工實際出勤 26 天,元旦休息,所以: 該員工加班天數為 26 天-22 天=4 天=32 小時(符合勞動法規定每月加班不得超過 36個小時) 加班工資為:(800 元/21.75 天)*4 天*1.5=220.67 元(加班工資按照平時加班 150%計算,這里假設為:都是平常加班,沒有周末(休息日)加班的情況,全部按照 150%計算,方便解釋。如果加班發生在 1 號以內的應按 300%計算。)則該員工總工資為:800+220.67=1020.67 元。

另有 HR 同仁指出:此處的這個 800 元,應該是一個月內應出滿勤后的工資:即1 個月內除周六周日雙休日和本月內的法定假日后滿勤,即可得 800 元。還有這里講了每天都是8小時工作,那么這里的應出勤即1月內的周一到周五的出勤天,4 天是加班,應該是上了 4 個周六或周日的班,這里的加班費是按 2 倍計算的,而非平時加班的 1.5 倍計算。所以:員工的總工資為 800+加班800/21.75*4*2=1094.25 元。(個人認為,說得很有道理。)


問題三:某公司一線員工實行計件工資,元旦正常休息,元旦這天工資該按何標準作補償?如:基本工資 150 元,滿勤獎 100 元,計件工資按 30 元/天(假定每天完成定額),1 月出勤 26 天(除元旦應出勤 22 天)。工資=150+100+22*30+(26-22)*1.5*30+30(作為元旦計件補償)=1120 元,合法嗎?

答: 一般來講,對于實行計件制的員工而言,計件即意味多勞多得,上一天班拿一天錢,既然元旦正常休息,就沒有工資補償。

1 月除元旦,應出勤 22 天,實出勤 26 天,顯然 4 天加班應該是 4 天周六或周日,根據國家規定,應按日工資的 1.5 倍支付,即工資=150+100+22*30+(26-22)*(1.5*30+30)=1210 元(但實際上很多單位都是這樣算的,即工資=150+100+22*30+(26-22)*1.5*30=1090 元)


問題四:利用“倒扣法”來計算新入職的員工底薪,合理嗎?請看以下例子:是以按以前計薪天數 20.92,(如果該員工 1 月 7 日正式上班,底薪為 800 元))1月底薪工資=800-(800/20.92*4)=647.04

現在計薪天數更改為 21.75,1 月底薪工資=800-(800/21.75*4)=652.87。

答: “扣減法”:實發工資=應發工資(月)-應發日工資×未出勤天數;

“累加法”:實發工資=應發日工資×出勤天數;

顯然,“扣減法”的計算方法中需要直接引用“應發工資”工資這個數據,而一般來說“應發工資”這個數額是固定的(比如 800/月),實際上由于每月工作天數不同而“應發工資”額也是不同的,但是日均工資=800/21.75 是個固定的數據,如果用扣減法 計算工資則產生出勤天數與計薪天數不符的矛盾,導致工

資數據不嚴謹。

例如:月工資=800,日工資=800/21.75=36.78 ,如果在 3 月份和和 7 月份某員工請事假一個月,用扣減法計算則會出現問題 800-36.78*21=27.62;800-36.78*23=-45.94。同樣是請一個月事假應該不發工資,可見扣減法計算的結果是不利于執行的。所以,運用“扣減法”的前提是將月工資(800 元)按照每月的實際計薪日進行折算,但在實際操作中沒有這個必要。而“累加法”的原則是,上一天班發一天工資,利于薪酬核算實際操作。另有 HR 同仁指出:運用累加法計算缺勤也有問題:例如:08 年 7 月份正常出勤天數應為 23 天,某員工月薪 1000 元,7 月請事假一天,則其 7 月出勤為 22 天。如果按累加法來計算該員工 7 月的工資則為:(1000/21.75)x22=1011.5 元,也就是說,該員工請假一天,公司還應該多發他 11.5 元錢。(個人傾向于用扣減法來計算缺勤后的工資。)“也就是說,該員工請假一天,公司還應該多發他 11.5 元錢。”如果不請假,那么則發的更多,累加法的意義在于干一天活拿一天錢!員工考勤不能以月工資/21.75 天×出勤天數來算,因為如果這樣你的日工資是全年平均的 21.75 天了,而你的出勤天數是根據當月的一個實際天數了,你的日工資的計算方法與出勤天數已經產生矛盾,所以是以扣減法是合理公平的,因為你全年的日工資都是不變的。

(1)、表格中應發工資一欄中,比如說 1 月份工資應發為 845.98 元,那如果員工全勤的話我們應該給員工的 845.98 元還是 800 元?(標準不同,按全年來算,結果相同。)

(2)、2 月份也是一樣的,全勤的話是按照 735.63 發嗎?再有假如本月有 1 天請事假,按照公司規定扣除 1 天的工資,那就是 800/21.75*(20-1),對不?

(3)、按照以上算法的話,以后請假得在月計薪日相對多一點的當月請假,這樣的話感覺工資扣的還少一些,其實全年算下來還是一樣的。(全年算下來的確是一樣的,但是工資是按月發的,而每月人員又是流動的,所以要精確到月。)注: 二月份以 28 天計算,方便解釋。

明確月工作日和月計薪日的目的最主要應該是為了計算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只需要明確月計薪日就可以了,而跟月工作日沒有什么關系。


問題五:在零售連鎖企業里,一般店鋪的員工上班沒有采用標準工作制,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即每天上班平均會 10 小時,但每月上班時數不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時數。這種情況,我們的計薪系數應該為多少?如,導購員:基本工資為 850,1 月份加班 25 小時,其中 10 個小時為法定假日加班,那她的加班工資應為多少?

答: 不管每天上班幾個小時,也不管每月上班時數超不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時數,只要是雙休日或節假日上班的,都應該支付相應的加班費,只不過雙休日、節假日、加點所參照的倍數有所不同(詳見問題六)。


問題六:如果把節假日作為計薪日,那就是說節假日雖然不上班,依然發 1 倍的工資,那么勞動法規定的節假日加班按照 3 倍工資支付,是不是支付 2 倍就可以了,因為月工資里已經包含了一倍!(既然把節假日作為了計薪日,企業已經給付了一倍的工資,如果在節假日加班,是否還應該給付 3 倍工資?)

答: 按勞動法規定應給予 3 倍的工資。例如:貴公司某員工 2000 元/月,2007年 10 月份滿勤(國慶按規定休息),則該員工 10 月份工資為 2000 元;如果 10月 1 日有加班,則該員工加班工資為 2000/21.75*3=275.86 元;如果只有 10 月1 日加班,其他休息日和法定假照休的話,則當月工資應為

2000+2000/21.75*3=2276 元。

注: 法定假日上班一定要發加班工資(加班工資按照 300%計算),國家還規定,法定假日上班除支付以上工資外還需給員工調休,但目前大部份制造性企業只給加班工資算數;休息日上班,單位可以安排補休或者是發放 200%的工資。如果安排了補休就不用發放工資了,而且補休或者是發加班工資,選擇權在單位;平時加班稱為加點,加班工資按照 150%計算。


問題七:既然每個月都有實際的應出勤天數,那么法定給出 20.83 有什么用處?

答: 根據月均工作天數 20.83 的由來(365-104-11)/12=20.83,可知 20.83天這個數是在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的規定中出現的,可以理解為:20.83 天是針對月綜合計算工時而定立的一個參照基數,季綜合工時、年綜合工時也依次類推。所以,20.83 在標準工時中并不具有其實質的作用,意義在于從法律上界定了月平均應出勤天數。


問題八:象我們公司倒班的人員,1 月份,出滿勤 252 個小時,按照最新的工作日小時數 20.83*8=166.64 小時算,超過了 252-166.64=85.36 小時,(超過國家規定了,但這是員工集體討論的結果)如果假設一個員工的工資是 1000 元,那么 1 月份他的工資這樣計算是不是對的?

加班工資=1000/(21.75*8)*85.36*1.5=735.86 元,1 月份工資=1000+加班工資=1000+736.86=1736.86 元。

我認為這樣做工資是正確的,因為每個月的工作日不同,直接用平均工作日20.83 日應該更準確.要不然,每月都按實際工作日(比如 1 月 22 天,2 月又變 18天了)計算,公式中的基數總變化,其實更不利于工作。

答: 標準不一樣而已,其實年平均結果都是一樣的,個人認為,此計算方法可行。


問題九:我公司倒班人員上午倒班人員工作 5 個半小時,下午倒班人員工作 5 個半小時,逢節假日不休息,請問如果全月總工時不超,逢節假日\雙休日是否還應付加班工資?

答: 每個企業根據自身生產情況,可自行安排作息時間。對于倒班人員而言,雙休日上班,不管全月總工時超不超,單位只要安排其調休即可,至于加班工資則可以不付;但對于非倒班人員而言(如 8 小時/天工作制),則既要安排調休,又要支付加班費。節假日是國家規定的帶薪假日,即使全月總工時不超,也應照常支付加班費。


問題十:我們單位大多數崗位屬于綜合計時類的性質,如果依法設定工作時間,是不是必須嚴格按照每月 20.83 天來計算,超時都必須計為加班。如:我們某崗位現在為兩班倒,上一天一宿,休一天一宿。時間為:8:00——12:00,13:00——17:00 18:00-23:00 05:30—8:00 即每個班次為 15.5 個小時*15 個班次/月=232.5 小時。如按 20.83 天計算,每天 8 小時,全月累計為20.83*8=166.64 小時,那么我們目前就超時了 232.5 小時—166.64 小時=65.86小時/8 小時=8.2325 天,也就是說應該多支付至少 8 天的加班工資,是這樣理解嗎?

答: 綜合計時類單位來說,可以采取月平均工作日 20.83 天來計算,而且也更方便管理。


問題十一:

年工作日是 250 天,年記薪日是 261(250+11),也就是說,全年工作了 250 天,要給 261 天的工資,或者說,平均每月工作 20.83 天,要給 21.75 天的工資,月工資標準/21.75*21.75=月工資標準,所以加班或出勤不夠,要以工資標準為基礎做相應的加減,否則,如按照出勤天數*月工資標準/21.75 的公式,則出滿勤時 20.83*月工資標準/21.75 就不等于月工資標準了;但是,按照上面的計算方式,就可能出現全年出勤 0 天,卻要支付 11 天的工資,這就是 11 天的帶薪公休假?也不合理!或者,加班的按標準工資加加班工資計算,出勤不夠的按出勤天數*月工資標準/21.75 計算?迷惑,不理解國家把年工作日和年記薪日分別計算的原因(如果相同,則不會出現上述悖論),請高手指點!

答: 對于這個問題,上面已經講過,出勤天數*月工資標準/21.75 和 20.83*月工資標準/21.75 只是兩種不同的標準而已,從年平均來看結果是相同的。至于出現全年出勤 0 天,卻要支付 11 天帶薪公休假的工資的問題,如果公司某員工全月或全年請假,則視為出勤天數為 0,其他情況則照常支付。


問題十二:

李某月工資 1000 元,2 月 11 日入職。平常加班 30H。2 月應出勤時數為 21 天X8H/天=168H,缺勤時數=6 天 X8H/天=48H,實出勤時數為 15 天 X8H/天=120H,則李某 2 月份工資應為1000/168*120+(1000/(21.75*8)*30*1.5)=972.9元。

如果以 20.83 天算,則會出現 2 種情況:

1:{1000-1000/(20.83*8)*48}+(1000/(21.75*8)*30*1.5)=970.6

2:1000/(20.83*8)*120+(1000/(21.75*8)*30*1.5)=978.7

這樣的話,2 個依哪種為準呢?

答:這兩種方法還是“扣減法”和“累加法”的區別,詳見問題四的有關解析。另外,員工加班不能以“平常加班 30H”籠統概括,應該根據“問題六備注”的不同情況加以區別。


請教請假工資計算﹐如下是否合法﹕設一基本薪資為﹕800 元的員工﹐當月應出勤 22 天﹐該員工請假 13 天﹐另周六加班 8H﹐目前我廠其工資計算為﹕基本薪資= 800 元-800 元/22 天*13 天=327.3 元﹐加班費=800 元/21.75 天/8*2 倍*8H=73.6 元,綜上得當月工資=327.3+73.6=400.9 元。

我個人是這樣計算:基本薪資= 800 元/21.75 天*(22 天-13 天)=331 元,不知是否正確?

答: 仍然是“扣減法”和“累加法”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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