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5-25來源:匯易同閱讀:1955次
一、如果這樣改勞動法是惡例:
《勞動合同法》無疑是非常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一個善法,企業和員工,員工天然就位于弱勢,我不知道姜明代表知不知道在小微企業里就業的員工占中國職工人數有多少,我上網幫姜明代表專門查了一下:據中國小微企業名錄收錄統計,截至2017年底,全國小微企業已達 7328.1萬戶。7328.1萬戶的小微企業在市場主體中個體工商戶的占比約為 80%,小微企業在企業總數中的占比超過 75%,兩者合計約占市場主體的 95%。
而在我國當前對小微企業的定義是這樣的“企業資產總額5000萬元以下,從業人數300人以下,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以下。”不查不知道,一查嚇一跳,被認定為小微企業的企業還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
1、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以下,稅負是5%,低于標準稅率20個百分點。
2、應納稅所得額是100-300萬元之間的,稅負是10%,低于標準稅率15個百分點。
國家在對小微企業扶持政策上面,除了有稅收的減免,還有其他配套措施。
每個人做一件事情,肯定是有其目的的,作為天明集團的董事長,我不太明白他為什么看不見國家的減稅措施,而把中小企業應該負的法律責任及社會責任要通過《立法》的形式豁免?如果真的把兩年以下的小微企業排除在《勞動合同法》之外,那好,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只要公司快滿兩年,那雇主再成立一個新的法人主體,用新的法人主體跟原來的員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反正原來的《勞動合同》也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在《勞動合同法》已經頒布7年保護了廣大勞動者利益的今天來說,對勞動者無疑是一個噩耗,那就意味著很多的勞動者將永遠得不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
正如我前文所做的預測,不管雇主是不是小微企業,對比起員工的實力來說,企業是“財大氣粗”的,與員工PK中,沒有《勞動合同法》保護的員工無疑會遭受重創。
在建設和諧社會的今天,原本受《勞動合同法》保護的雇傭關系即使有矛盾,也是可以控制在企業與員工間的矛盾,但是如果把兩年以下的小微企業排除在《勞動合同法》之外,那勞動爭議將會直線上升,且勞動者的利益無法保證——雇主即使有違法事實,也沒有法律依據去制裁雇主,原來雇主與員工之間的矛盾很容易變成員工對社會或政府的“怨恨”!極大可能形成社會動蕩的因素。
在國內外形勢對我國經濟發展極其不利的今天,做決策,不應該只看到局部的利益,而要把眼光放長遠,不能因為蠅頭小利而埋下社會動蕩的伏筆。
可以說,提出這樣提案的代表“非蠢即壞”,我不想讓這樣的代表代表我!
二、勞動合同法制定有因:
再說到姜明代表說到的“企業與員工關系的緊張”,企業如果事事遵法、守法,那所有行為都在《勞動合同法》法律框架范圍內運作的話,那很難產生“企業與員工的關系緊張”。為什么會有這樣的“緊張”,我想身為一家集團公司老板的姜明代表一定是心知肚明的——企業在用工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員工憤而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關系自然就會劍拔弩張。
那為了避免企業被員工訴訟的麻煩,姜明代表真是三十六計讀的純熟,好一招“釜底抽薪”,直接把員工的護身符給廢掉了,讓員工即使在用工過程中遇到了違法對待,也有冤求告無門——此種景象讓我毛骨悚然。
讓我們回顧一下《勞動合同法》的出臺背景吧:
《勞動合同法》的出臺是協調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需要,是建立和諧社會的需要:
首先,政府執政理念發生重要轉變。十六屆六中全會上通過的《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確定了政府的執政理念之一是構建和諧社會。而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活動中,必須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放在首位。
其次,“強資本、弱員工”的基本國情決定了有必要制定《勞動合同法》。我國的基本國情是就業市場嚴峻,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狀況始終存在,用人單位相對于勞動者始終處于強勢地位。“強資本、弱員工”現象在勞動關系領域普遍存在,在勞動領域發生的一系列問題,如:農民工工資拖欠,黑煤窯奴役“勞工”,“血汗工廠”屢禁不絕,用人單位拖欠社會保險費,勞動爭議案件連年遞增等,勞動關系領域的不和諧、不穩定現象,既損及勞動者權益,給我國經濟發展帶來障礙,也帶來嚴重的政治問題,勞動風險有可能演化為社會風險,甚而政治風險,會引發社會動蕩。
最后,《勞動法》嚴重滯后。《勞動法》在實施過程中已日益顯現出適用范圍窄、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關系法制化落實難等嚴重滯后于現實需要的弊端。在《勞動合同法》通過后,又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我國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為基本框架,《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為三大支柱的勞動法律體系。
Tips1:如果兩年以下小微企業排除在《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之外,那我們國家多年來建立起來的《勞動法律體系》實際上就會受到很大的沖擊。
Tips2:如果兩年以下小微企業排除在《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之外,引發的社會動蕩將會是深遠的、后果不堪設想的。